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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英文名称:Civil Air Defense Associ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缩写:CADASCP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人民防空及人防建设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全省人防战线及有关科技工作者、专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开展人民防空及与人民防空相关行业的调研、论证、技术交流与服务、学 术理论研究与考察,积极探索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路子,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红牌楼永盛南街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行政部门委托,组织人防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可研报告编制及评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技术服务;

  (二) 受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做好人防科技成果评审、鉴定、人防工程和设备检测;

  (三) 受行政部门委托,参与人防建设法规、政策调研,协助起草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和政策草案;

  (四) 受行政部门委托,协助省人防办搞好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人防专业等人员培训;

  (五) 组织国内外人防科技信息交流、考察;

  (六) 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论文评审。编辑出版人防协会有关刊物和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支持并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一般在70周岁以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行规;

  (三) 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人民防空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协会所属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 协会的财务资产和经费使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协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人防部门资助或社会捐资的,必须接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年 12月 2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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