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协会,英文名称:Civil Air Defense Associ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缩写:CADASCP。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是全省从事与人民防空建设有关的企业、单位和人防从业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助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服务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实行行业自律为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体会员,投身人民防空建设,助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四川省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红牌楼永盛南街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参与人防法规、政策调研,协助拟制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 (二)参与人防(民防)建设专项规划编制、防空袭方案制作、人防工程可研报告编制和评审。 (三)开展人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论文评审,编辑出版人防书刊,开办协会工作网站。宣传先进典型,开展有关主题论坛。 (四)组织开展人防从业企业诚信评价、行业自律建设、人防行业从业企业监督管理。 (五)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及时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信息交流、考察调研;组织行业业务技术培训和行业继续教育。 (七)承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转移的职能、委托任务和购买服务项目,为行业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协调会员企业投资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求开发利用。 (九)完成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从事人防建设及相关工作,个人会员一般在70周岁以下,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登记并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诚信自律;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设监事1人。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下设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讨论协会发展规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日常工作,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具备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乐于奉献,在省内人民防空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并在一定范围(理事会)征求意见,经多数理事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实行聘任,监事实行委派。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章和本会章程; (二)组织履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关于对人防从业企业的监管职责; (三)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并签署重要文件; (四)抓好协会领导班子和驻会队伍建设;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 (六)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负责本会反腐倡廉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分管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组织拟制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综合重要信息,组织起草协会重要文电; (三)协调协会内部和外部工作关系;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并向会长报告; (五)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负责驻会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组织并做好会领导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贯彻落实; (二)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监督协会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反腐倡廉工作; (四)协助会领导组织的查处反映从业企业产品生产、安装、售后服务和垄断经营等投诉; (五)监督行业管理规定和诚信自律公约的落实; (六)监督协会年度会费收缴和预算执行; (七)监事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防空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协会专业委员会是由开展同一业务或工作相近的人民防空从业企业会员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信息共享,交流经验,诚信自律,行业自治,增进友谊。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省人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人民防空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对专委会工作负责。主任由业内讲政治,遵纪守法,诚信自律,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担当、有号召力,不计报酬热心为会员服务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主任、副主任需由专委会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专委会会议;组织制定专委会工作规则和研究专委会工作;负责专委会从业企业从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负责协调解决专委会企业间矛盾;负责反映会员诉求和向协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单位参观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二)学习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三)开展行业自治和诚信自律; (四)听取意见,反映诉求; (五)完成省人防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不得垄断市场,不得恶性竞争、打价格战。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省人防协会返还专委会所交会费20%为辅。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人防协会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保证党对协会工作的政治思想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协会会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流动党员参加协会党支部的党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教育。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廉政警示教育,与从业企业会员亲、清相处;认真履职尽责,有作为敢担当,主动服务人防、服务会员,引导人防从业企业会员单位依法执业,诚信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争创“五好党支部”。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年度要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支部书记年终述职。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半数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相关规定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人防部门资助或社会捐资的,必须接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团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设机构 本协会设综合协调部、咨询服务部、企业管理部三个内设工作机构。 一、综合协调部职责 (一)组织协调:负责协会工作的组织计划,负责组织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负责协会领导活动的安排,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组织,负责协会内外协调,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文秘档案:负责协会重要文件的拟制,负责文档的收发与管理,负责协会印章的管理。 (三)内部管理:负责协会内部人员日常管理,负责协会车辆管理,负责协会后勤保障及办公设施设备采购与维护管理。 (四)财务管理:负责协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负责协会资产管理,负责协会现有物业管理经营。 (五)协会建设:负责协会内设机构的组织人事工作,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负责协会党组织和工会工作,负责协会会员管理。 (六)理论研究:负责组织重要课题调研、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负责组织人防发展规划设计。 (七)对外交流:负责省内交流考察的协调,负责出省考察的组织与联系,负责出国考察的审批与备案。 二、咨询服务部职责 (一)负责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协调。 (二)负责落实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制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合同文书并负责合同履行。 (四)负责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 三、企业管理部职责 (一)对全省人防从业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人防从业企业诚信评价、资质考核;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管理;协助国家人防协会对申报人防专用设备达标企业的从业能力考察评估等工作。 (二)对全省人防从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协助国家人防协会对全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达标企业产品目录管理,开展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工作。 (三)对全省人防从业企业市场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省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自律公约,制止行业垄断、恶意竞争、未经批准的跨区销售等违规行为,营造依法管理行业环境,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对全省人防从业企业合同备案管理: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备案及合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五)对全省人防从业企业信息管理:负责人防设备产品价格信息、产品质量信息、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息、人防工程信息等行业信息搜集、管理工作;办好协会网站,组织各类信息发布。 (六)对全省人防从业企业服务管理:组织行业企业学习考察,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开展专业培训;拓展会员领域,积极牵线搭桥,及时反映诉求。 分支机构 一、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规则(2018年9月18日防护设备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2010年10月,经省民政厅批准,四川省人防协会成立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 第二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全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是依据其业务范围、会员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活动的民间行业组织,是省人防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建立独立的资金帐户。 第四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在省人防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专委会工作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由专委会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所有成员,必须是现有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并已加入省人防协会、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如需要吸收相关企业为成员,须经省人防协会批准、并承诺会员义务,方可具备会员资格。非人防协会会员单位,不得参与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活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执行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2-3名,联络督察专员1名。专委会内设质量技术监督部、市场信息部。主任委员单位为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协会联系和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须经防护设备专委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省人防协会会长会议决定聘任,任期五年(与协会任期相一致)。 第七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应依据专委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重要工作和活动,须提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省人防协会报批报备,并接受人防协会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的职责: 1.组织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和生产协作; 2.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3.组织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4.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鼓励倡导工作创新,积极研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 6.协调相互关系,调解企业间矛盾。 第九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工作制度: 1.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工作,是省人防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省人防协会整体工作计划。 2.每年年底前,专委会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人防协会。 3.专委会应结合自身业务,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的活动经费,由省人防协会在收取的专委会会员会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给专委会,专委会按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设置台账,加强管理。不足部分由专委会自筹解决,严格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工作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在省人防协会。 二、四川省人防协会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个人之间的技术交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防协会成立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 第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全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是依据业务范围、委员特点而设立的专门服务于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省人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人防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四川省人防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委员,以合法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兼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组成。 第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常务委员3名。主任委员单位为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并设联络员1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人防协会负责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拟任建议名单,经省人防协会会长会议决定聘任,任期与省人防协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的职责: 1、研究和探讨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接受人防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在研究制定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组织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人防部门大力推动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使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抓管理上水平;引导委员坚持独立、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法规、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和维护行业声誉。 3、对委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组织评选和表彰奖励先进委员单位和委员等具体工作。 4、加强工程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通过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为委员单位以及人防工程监理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5、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企业诉求,向有关部门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人防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6、加强自身建设,以双向服务为原则,完善基础建设并健全工作制度,对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增强自我生存能力。 7、受省人防协会的委托参与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8、建立行业管理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遏制企业间的不合理竞争,对委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9、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和管理需求,适时举办各种研讨会、联谊会、观摩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政策、信息、经营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10、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企业。 11、受省人防协会的委托,在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中发展会员。 12、承办人防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履行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开展活动要求: 1、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的活动是省人防协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省人防协会的工作内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省人防协会总体工作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组织其委员单位开展活动。 3、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主任委员单位应将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人防协会。省人防协会可适时参与并指导专委会的活动。 4、加强宣传协调,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专委会履职经费由省人防协会下拨。专委会受托发展的会员,会费按规定全部交省人防协会。专委会的其他活动经费自筹解决。专委会的经费开支应向专委会委员公布,同时接受省人防协会的监管。 三、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从事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的企业及个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维护投资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及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平战结合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决定成立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 第二条 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委会全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防平战结合业务范围及会员特点,专门设立的从事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业务活动的民间行业组织,是省人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人防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专委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由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含结建)的投资、建设、管理企业(含地下商业体经营)及人防工程建设、科研、设计、咨询等企事业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五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常务委员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省人防协会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拟任建议名单,经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由省人防协会决定聘任,任期与省人防协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的职责: 1、信息交流。注意收集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标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需求等信息,及时传递。组织调研、参观学习,推广先进经验。 2、反映诉求。汇集会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牵线搭桥。为会员企业和城镇政府牵线搭桥,汇聚和引领民间资金投资建设规模化人防工程。 4、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会员企业诚信评价,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开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争当优秀企业活动。 5、加强自身建设。以双向服务为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增强自我生存的能力。 第七条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经常开展活动: 1、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活动,是省人防协会活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内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省人防协会总体工作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专委会的业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3、每年年底前专委会应将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人防协会。省人防协会加强对专委会活动的指导。 4、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的活动经费,由省人防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适当安排,不足部分自筹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