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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协会领导

 会 长:

   杨世伦 原四川省人防办巡视员、四川省政协文史学习委副主任

 副会长:

   宋福明 原四川省人防办副主任(正厅级)

   向怀树 原四川省军区副参谋长、省人防办副主任(兼)

   曹其铭 原四川省人防办副巡视员

 秘书长:

 

 

 会长助理:

   蔡 斌

 

 

  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部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 负责协会工作的组织计划,负责组织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负责协会领导活动的安排,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组织,负责协会内外协调,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2、文秘档案:负责协会重要文件的拟制,负责文档的收发与管理,负责协会印章的管理。

  3、内部管理:负责协会内部人员日常管理,负责协会车辆管理,负责协会后勤保障及办公设施设备采购与维护管理。

  4、财务管理:负责协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负责协会资产管理,负责协会现有物业管理经营。

  5、协会建设:负责协会机关的组织人事工作,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负责协会党组织和工会工作,负责协会会员管理。

  6、对外交流:负责省内交流考察的协调,负责出省考察的组织与联系,负责出国考察的审批与备案。

  二、咨询服务部主要职责:

  1、咨询服务:负责组织防空袭方案制作和人防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偿服务。

  2、项目合作:负责组织对外项目合作,组织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3、公司管理:负责协会自办经营性公司的管理,负责对协会合作企业的协调与管理。

  三、研究培训部主要职责:

  1、业务培训:负责组织由协会承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培训场地联系,负责培训课程设计。

  2、理论研究:负责组织重要课题调研、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负责组织人防发展规划设计。

  3、刊物编辑:负责内部研究性刊物的编辑发行,负责组织人防史、志、鉴、传的编辑,负责对外组织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质量检测部主要职责:

  1、诚信评价:负责行业诚信评价。

  2、质量监督:负责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3、质量检测:负责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五、网站运管部受省人防办委托,管理省人防办门户网站。主要职责:

  1、改版建设:负责根据需要和授权对网站进行改版建设。

  2、制定规定:负责制定网站管理规定、信息发布审查、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信息发布:负责信息收集、编辑、审批、发布。

  4、舆情监控:负责网站值班、了解网站信息情况,加强舆情监控。

  5、安全管理:负责网站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及时报告并处理突发事件。

 

 

  分支机构

 

  一、四川省人防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防护设备厂之间的技术交流,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经省民政厅批准,四川省人防协会成立人防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

  第二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全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是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防护业务活动的民间行业协会的机构,是省人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机构,在省人防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会员,以现有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省人防协会团体会员为主,可吸收相关企业为会员。

  第五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单位为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并设联络员1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人防协会负责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拟任建议名单,经省人防协会会长会议决定聘任,任期五年(本届专委会与协作任期一致)。

  第六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的职责:

  1、组织厂家进行技术交流,生产协作;

  2、制订自律公约,实行行业自律;

  3、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4、接受投诉、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倡导工作创新,积极推广、研发新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6、协调相互关系,调解企业间矛盾。

  第七条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活动规则:

  1、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的活动是省人防协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省人防协会的工作内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省人防协会总体工作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但每年至少不得少于两次)组织其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3、每年年底前主任委员单位应将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人防协会秘书处。省人防协会秘书处可适时参与并指导专委会的活动。

  第八条 人防防护设备专委会的活动经费,通过收取的团体会费和自筹解决。

 

 

  二、四川省人防协会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个人之间的技术交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防协会成立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

  第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全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是依据业务范围、委员特点而设立的专门服务于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省人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人防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四川省人防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委员,以合法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兼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组成。

  第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常务委员3名。主任委员单位为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并设联络员1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人防协会负责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拟任建议名单,经省人防协会会长会议决定聘任,任期与省人防协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的职责:

  1、研究和探讨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接受人防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在研究制定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组织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人防部门大力推动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使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抓管理上水平;引导委员坚持独立、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法规、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和维护行业声誉。

  3、对委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组织评选和表彰奖励先进委员单位和委员等具体工作。

  4、加强工程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通过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为委员单位以及人防工程监理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5、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企业诉求,向有关部门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人防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6、加强自身建设,以双向服务为原则,完善基础建设并健全工作制度,对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增强自我生存能力。

  7、受省人防协会的委托参与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8、建立行业管理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遏制企业间的不合理竞争,对委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9、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和管理需求,适时举办各种研讨会、联谊会、观摩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政策、信息、经营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10、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企业。

  11、受省人防协会的委托,在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中发展会员。

  12、承办人防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履行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开展活动要求:

  1、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的活动是省人防协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省人防协会的工作内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省人防协会总体工作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组织其委员单位开展活动。

  3、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主任委员单位应将人防工程监理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人防协会。省人防协会可适时参与并指导专委会的活动。

  4、加强宣传协调,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专委会履职经费由省人防协会下拨。专委会受托发展的会员,会费按规定全部交省人防协会。专委会的其他活动经费自筹解决。专委会的经费开支应向专委会委员公布,同时接受省人防协会的监管。

 三、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专委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从事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的企业及个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维护投资建设和管理市场秩序及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平战结合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决定成立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

  第二条 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委会全称: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防平战结合业务范围及会员特点,专门设立的从事地下空间人防开发、建设、管理业务活动的民间行业组织,是省人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人防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专委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由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含结建)的投资、建设、管理企业(含地下商业体经营)及人防工程建设、科研、设计、咨询等企事业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五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常务委员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省人防协会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拟任建议名单,经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由省人防协会决定聘任,任期与省人防协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 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的职责:

  1、信息交流。注意收集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标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需求等信息,及时传递。组织调研、参观学习,推广先进经验。

  2、反映诉求。汇集会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牵线搭桥。为会员企业和城镇政府牵线搭桥,汇聚和引领民间资金投资建设规模化人防工程。

  4、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会员企业诚信评价,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开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争当优秀企业活动。

  5、加强自身建设。以双向服务为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增强自我生存的能力。

  第七条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经常开展活动:

  1、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活动,是省人防协会活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内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省人防协会总体工作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专委会的业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3、每年年底前专委会应将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人防协会。省人防协会加强对专委会活动的指导。

  4、地下空间人防专委会的活动经费,由省人防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适当安排,不足部分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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